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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注册商业保理公司保理和再保理融资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再保理和联合保理两个术语的区别在哪里,有必要进行一个果定再保理通常指的是一家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后,将他所受让的应收账款
金融注册商业保理公司保理和再保理融资设立服务

再保理和联合保理两个术语的区别在哪里,有必要进行一个果定

再保理通常指的是一家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后,将他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保理融资债权,转让给下一家保理公司,是一个债权再转让的法律关系

联合保理通常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理公司共同与保理申请人签署联合保理的业务协议,也就是联合保理的业务模式之下,通常是存在多家保理公司与保理申请人同时签署协议。

联合保理和再保理,本质上讲,我认为首先都是保理业务,保理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包括四项服务: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

再保理和联合保理所涉及的,主要是在四项服务上的分工和分配,包括所涉及到的业务模式、法律关系、保理公司与保理公司之间在开展业务合作时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比如说再保理业务项下可能会涉及到的服务是以融资为主,再保理商为原来的保理商提供融资。

但联合保理业务项下事实上更加多元化,行业内比较常见的联合保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是两家保理公司都出资金:

是某一家保理公司出资金,另外一家保理公司承担债务人付款担保,不出资金

一是两家保理公司都出资金,但又有其中一家保理公司承担债务人付款担保.

特别是有产业背景的央企保理公司之间,以上这些方式的合作都会涉及到。

从保理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标准探讨,我想重点谈两个方面

是联合保理的再保理业务构成中,通常碰到一些主要的问题

1、追索权问题

我们知道再保理项下分为有追索权的再保理和无追索权的再保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断和非买断,可能前端保理公司跟保理申请人是有追的,但再保理时是有追也可以是无追的,联合保理业务项下也会涉及到追索权的问题。

目前从我们所掌握的实务案例,包括一些银行提供的再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来看,通常都是在原来有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基础上稍微做了一些修改,但可能还没有办法把追索权行使的条件、触发的方式做更进一步的约定。特别是在联合保理业务项下发生了保理申请人到期没有回购或者应收账款债务到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由谁行使追索权? 应收账款如何转让回保理申请人? 这些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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