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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注册融资租赁公司联合租赁共同租赁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需厘清的概念共同zulin和联合zulin早在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zulin委员会就发布了《联合zulin合作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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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厘清的概念共同zulin和联合zulin

早在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zulin委员会就发布了《联合zulin合作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对于联合zulin的定义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zulin公司基于相同zulin条件,依据同一zulin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投资比例,共同向承租人提供的zulin业务”,银行业协会随后在2010年发布的《联合zulin业务合作规范中》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家金融zulin公司或融资zulin公司牵头召集,若干家金融zulin公司或融资zulin公司共同出资,按份共有zulin物,并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共同为相同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一种融资zulin业务模式”

外观上,联合zulin是多名chuzu人与一名承租人建立融资zulin法律关系,与银行业务中常见的银团贷款类似,也包含“牵头方”“代理方”“参与方”等要素,对应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联合zulin与本文要探讨的共同zulin似乎恰恰相反,共同租凭在外观上系多名承租人共同作为zulin合同的一方,与chuzu人建立融资zulin法律关系。

共同zulin与联合zulin这一组概念,常为业者混用,对我们理解共同zulin产生了一定障碍,有必要先予厘清。

区分情况讨论一实现增信效果的路径分析

如果多承租人确实是出于共同承租zulin物的目的,与chuzu人开展共同zulin,那么共同zulin与一般融资zulin相比,除了承租人数量有差别、产生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外,似乎并没有什么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实践中为业者乐于适用的共同承租,显然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一一共同承租人加入融资zulin交易,往往是出于弥补某种交易结构瑕疵的目的,比如chuzu人寄望开展较高金额的融资zulin业务,而单承租人的zulin物显然不足以覆盖该金额;又比如单一承租人自身资信状况较弱,但资信状况较好的主体对外担保又须经过较为严苛的内部程序,而通过共同承租的方式可以规避这种内部程序,形成种“增信”。那么共同承租人的设计,是否是一种担保,又可否起到增信作用呢,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仍用常见的银行业务类比,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一般商业银行会要求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系因为商业银行在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时,会以夫妻双方收入之和,即家庭收入,作为资信评估的底层逻辑和重要zhibiao。当然,按照《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在商业银行发放按揭贷款后,发生非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那么商业银行以家庭收入为口径进行评估的底层逻辑就会被击穿,因此也才有了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之说。那么,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确认,是为主借款人提供保证或非典型担保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连带债务不具备从属性的特征,与担保行为有显著区别。

事实上,我们可以按照是否加入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之债,将共同zulin分为两类来分析: 其一,是多名承租人基于共同占有使用zulin物而形成的“共有式共同zulin”;其二,是共同承租人基于加入承租人租金给付之债而形成的“债务加入式共同zulin”

(一)在共有式共同zulin中,各承租人基于对zulin物的使用而向chuzu人支付租金,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相互独立,并不构成连带债务或相互担保,如各承租人之间互负差额补足或其他负担,则应届另一法律关系的范畴,并不隶属于共有式共同zulin这一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如此,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chuzu人对租金的设计,完全可以按照各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一些必要倾斜,而无需完全按照各承租人“按份共有”的份额情况设定,这种设计可以起到安全垫的作用,与结构化债券产品的增信方式类似,亦可起到一定“增信”的效果。因此,共有式共同租凭,共同承租人并不构成对彼此的担保,而是基于zulin物,分别对于chuzu人以融资zulin的方式进行非典型担保[1]。

(二)在债务加入式共同zulin中,首先要区分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一一承租人为主债务人,共同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加入了主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共同承租人仅加入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之债,而不占有、使用zulin物,共同承租人在交易中的地位等同于主债务人,是连带债务,这种加入仅在产生时具有从属性,与保证担保有着根本性区别。高院对此也曾做出过“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则并无主从关认定[21:系"

进一步说,共同承租人加入债务后,只要履行期限届满,不论承租人是否履行支付租金的债务,chuzu人作为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共同承租人承担支付租金的债务,共同承租人不享有保证人基于从属性的地位,在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等方面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债务加入式共同zulin虽非担保,但其增信效果甚至要优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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