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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银行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前言: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该项业务对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
金融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银行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该项业务对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和商业风险均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角度对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中常见的非金融不良债权 (以下简称[非金债权])收购业务中的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

、非金债权收购概述

(一)非金债权简介

非金债权收购的本质是一种债权转让,具体指非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 (让与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受让人)享有的行为。与传统金融债权收购相比较,除原债权人 (让与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基本业务模式与金融债权收购基本相同,即从原债权人 (转让方、让与人)处受让债权并通过重组或其他方式获取相关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相比金融债权收购,因非金融机构的非规范性及非金融机构债权产生原因的复杂多样性,非金债权收购业务需要关注防范的法律风险也相对较多,后文将专门对非金债权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二)基础理论问题

债权让与的相关理论问题非常多,本文仅就两个与非金债权收购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简要说明,以释明标的债权核查对非金债权收购的重要性。

(1)中国法律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简单而言即我国债权权利归属转移这结果的效力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无法切断的。故而如债权转让协议因故无效或被撤销,债权权利归属转移的效力将受到直接影响。

(2) 债务人[无异议承诺]的切断效力在我国存疑。[无异议承诺]脱胎于《法国民法典》,是《日本民法典》目前的独特规定。所谓债务人的[无异议承诺]主要是指债务人不仅知晓债权让与的事实,而且对该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该异议是指任何可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的减损消灭或债权的不成立)。切断效果是指[无异议承诺]可以产生债务人不得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再对抗受让人的效果,也就是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被切断。但是,根据我国《合后法》第 82 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以及学界的理论和观点,在我国[无异议承诺]是否能产生切断债务人抗辩权、抵销权的效果至少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标的债权本身不合法不真实、或存在被抗辩、被抵销等瑕疵或负担时,即使债务人作出[无异议承诺],债务人或第三人仍可能有权因标的债权的瑕疵或负担进行抗辩或主张抵销,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足值的债权,进而可能发生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标的债权的性质和状态对非金债权收购具有极重大的影响后文也将专门分析标的债权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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