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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需要材料流程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06-16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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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需要材料流程设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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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3、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低注册资本限额。”
    (三)公司的筹建与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审批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审批监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2、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3、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4、拟任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5、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7、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8、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关于分支机构的设立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五)关于股权比例及股东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五)经营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业务;
    3、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4、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6、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8、向金融机构借款;
    9、外汇借款;
    10、同业拆借业务;
    11、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2、经济咨询和担保;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2005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增加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及“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吸收股东的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的业务。取消“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取消“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申请开办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具有开办此项业务的相应制度,近三年来经营中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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