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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分期贷款抵押按揭经营方式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06-16        浏览次数:1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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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分期贷款抵押按揭经营方式设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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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内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22日颁布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3、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二)试点企业条件及营业税政策适用
    通知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5、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6、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7、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 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截至2006年6月底,商务部已批准内资试点企业两批20家。显然离通知希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的目标相差甚远,反映了各地经济主管部门、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知度不高,远不如外资对中国潜力巨大的租赁市场的重视程度。
    目前批准的试点企业有:万向租赁、西北租赁、天津津投永安租赁、青海昆仑租赁、上海融联租赁、中航技国际租赁、长江租赁、联通租赁集团、长行汽车租赁、远中租赁、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北京恒通华泰汽车租赁、上海电气设备租赁、安吉租赁、安徽兴泰租赁、福州宏顺设备租赁、江西省设备租赁、山东浪潮租赁、山东通发租赁、重庆银海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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