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五、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一)风揭示书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
五、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一)风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
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已作参考
(二)投资者证明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目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慕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四) 回访制度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